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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生前留下一份遗嘱,注明她居住的房产过世后归我所有。这套房产是拆迁房产,在母亲过世前还没有办理产权证。母亲去世后我拿着遗嘱去办理了房屋更改手续,产权证书办理下来后是我的名字。但是我的妹妹打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证书,法官以办理证书的手续中有涂改,撤销了产权证书。现在我妹妹要求分割财产,我拿出这份遗嘱后,法院以“写遗嘱时房产证还没有办理,房屋还没有产权”为由,认为这份遗嘱无效(当然法官的是在和议庭时候说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也不清楚)。我想请问,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办证机关从新办理房产证。如果在审理案件时候,法官有明显的偏袒行为我如果处理。

其他 2008-07-05 12: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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