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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五月底和兰州xx公司协议,加盟xx快递。 网点设立承诺协议上第八条,是这样写的:我(乙方)在经营中需要停止营业或退出“xx快递“网络,必须事先向兰州xx公司(甲方)提出申请,按甲方要求进行了善后处理后才可以停止营业或退出“申通快递”网络,六个月内无条件退还乙方上交给甲方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人员培训,并提供必备的上网软件。 补充协议第四条:甲方不能协助乙方办理、取得快递业经营特别许可证或营业许可的相关事宜和按时开通网络服务,或乙方无法取得快递业特别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二者之一时,甲方都无条件退还乙方所有费用三万元整。 随着邮政法的实施,我无法取得快递业经营特别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准备退出。可兰州公司要收我5000元的网络使用费。 我想问这合理吗?我可以拒绝缴纳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其他 2010-08-01 2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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