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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5月19日,至96年4月30日我被检察院挪用资金关进看守所。实际是差旅费,住福建销售。年费用花去5万左右,建立办事处,建立销售客户房租,往返大连,和提货运费,生活费通讯费等,共计5万。后来公司将我调回大连,不安排我工作岗位,我自己要做点小生意与其他公司合作的时候,被检察院抓去。请问律师,事情过去19年现在可否申请超期羁押国家赔偿,法律条文是那条。我手里现在已经没有拘留证,释放整明。我该如何办,请指教。谢谢律师。

行政诉讼 2015-03-04 1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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