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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于2006年在湾里区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开发商延期交房,合同有注明违约责任,可交房时,开发商却以政府要求停建为由,拒付违约金,所以,我没有办理交房事宜,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我要求他们按合同履行赔付,可到现在都无果,中途开发商还要求我交付200元作为办理土地证的费用,现在物业电话打来要求我缴纳物业费,说他们与开发商无关,这件事困扰父母十多年,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我是否应该缴纳物业费,如果我想申请仲裁,我会胜诉吗?办理土地证的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支付?

其他 2010-08-02 15: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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