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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明都买了一房,合同签订于2008年12月31日交房,可现在已经2009年3月了,现通知说是3月31日交房,按照合同签订应支付业主违约金9760元。现售楼部打电话说是先赔偿1500元的某电器城现金购物券,余下的差额待开发商讨论后集体给我们这些业主一个说法。可这样的回答他们两个月前就是这样说的,难道说法要讨论两个月吗。开发商是不是在等业主们拿了购物券,收了房钥匙后再也不承认违约的事了。我现在不准备收房,想和开发商要回违约金,再收房,如开发商不同意就采取诉讼,不知可行不?

诉讼 2009-03-31 1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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