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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11月27日上午上班时间工作过程中意外将左足踝关节扭伤,医院检查没有骨折,年末工作忙,5天后(我未尊医嘱休息一个月)我就上班了.在三个月内反复扭伤3次.我在治疗的同时边休息边上班.09年5月工作量很大反复发作,我休息了两个多月,上班单位照顾我,不做走路多的工作.今年开始单位不照顾了,这段时间工作忙走路多又不好,医院诊断:超过三个月已经是慢性病,没有彻底恢复好,建议休息治疗.但是单位开始扣工资,并且劝我辞职.我想请问在上班时间工作时受伤,我在治疗期间,单位是否应该给我工资?除医保外的医药费是否应该给我报销?如果辞退我是否应该给我一次性补助?我今年51岁,是教育事业单位的在编内退职工.08年招聘到所在社区工作.

其他 2010-08-03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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