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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经济补偿。请问,在劳动者索取赔偿的同时,是否还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未缴社保费用?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保费可否一并主张?还是只能提其中的一个条件?谢谢。

其他 2015-03-05 09:3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办理了社保的需要补交,没有的才是补偿
    【追问】律师,您好。我现在的情况是,从2010年起在现在的单位上班。试用期结束后,单位开始给我购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至今一直没购买。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的话,是不是只能拿到补偿金,无法要求单位补交失业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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