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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设的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因前段时间我们以监察大队的名义一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上月我们检查到一家鞭炮销售点,其店主违规用电,灭火器未按照整改时间进行检测,所以下发处罚通知书和决定书,因其法律文书上面盖有“执法监察大队”的印章,被检查单位以“不具有对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及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为理由申请复议,并且在停业整改期间一直进行违法销售活动。 请问,我们应怎样进行答复,或者其他方法。

案件执行 2009-02-17 16: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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