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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产前检查总数不能超过10天。但法律规定是产检在劳动时间发生的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事假病假旷工处理。1.公司要求多出的次数按照个人休假申请。2.35岁以上孕妇是否可以增加产检次数?公司也没有同意。

其他 2015-03-06 14: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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