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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收费室,因被盗掉了三万多元现金,医院明规定:"因特殊情况未上缴的钱款应放入保险柜内,不得带出收费室."被盗当天我因休假未交公款(医院是派专人到我们办公室来收,然后到指定的银行存)恰巧当天晚上被盗.医院要我把掉了的金额全部缴清楚才上班.停了我的职,停了我的薪....而医院搞装修的时候把原来的钢条防护栏换成铝合材料做的窗户,导致小偷轻易入室盗窃,而且保险柜也没有,医院有门卫,有行政值班的.居然这一切他们都没责任,说是我一个人的全责,这有道理吗?我也是受害者,凭什么停我的职,我的薪,我不的贪污,挪用公款,这样做他们对吗?我在收费室上班十来年了,装修之前没发生过盗窃事件,医院的防护设施不完善,难道医院没有责任吗?门卫,当天值班的没有责任吗?我迷惑了......希望在这一片天空能够看见一道彩虹,谢谢了

仲裁 2008-11-04 1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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