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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无过错,结婚一年,男方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双方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女方有权要求赔偿吗?

离婚 2010-08-04 09: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如没有上述情形存在的,主张赔偿没有依据。
  • 赔偿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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