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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毕业的一名大学生,现在一所民办高职院校担任辅导员职务。 今天,学校人事部门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没有书面的文件,也没有说明具体的理由。 我仔细回想了我一年来的工作,发现可能是以下几点给我带来了麻烦,请问: 以下这些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吗? 1、我曾在次讨论会上发言,说了些学校的具体问题,得罪了领导; 2、上学期期末清查学生旷课情况,我的班上有几个旷课较多的学生; 3、本学期初,曾有人造谣说我在校外兼职代课; 4、去年的国家助学金评定时,我出面协调,学生达成一致,两名同学分拿了一份助学金。 以上就是我能想到的自己的问题了,请问依据这些就能接触合同吗? 我可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学校与我签订的合同各项条款都很模糊,并且我的试用期为一年,现在还没有转正,我是2007年8月24日到岗的。学校强行扣押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直到今年三月我用我的存档凭证才换了回来。 请问这些做法对吗?我可以怎么做?

仲裁 2008-11-14 11: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合同最多长为6个月,且不能超过6个月,并且不能续签试用期合同,只有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才可以签订6个月及6个月以上使用合同。建议你仲裁解决,同时搜集证据、多了解法规政策、向律师咨询。
  •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否违约要看事实和证据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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