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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老公在婚前和一个朋友合伙买了一块地,建成一栋两个门面的五层楼楼房。两人签了分房协议:那朋友分得左门面、第四层、第五层,我老公分得右门面、第二层、第三层,1~5楼楼梯共用,以双方签字为准。土地证是两人共有。2000年7月这个朋友拿着1998年的土地证和分房协议到房产局利用她自己是专管审核、审批、办证的领导,办出了两本房产证。她错误地把本该属于共用部分的房产全部划分到了她名下。2006年两人又签了合同平均划分了这块地各得108平方米。2008年我和老公去登记结婚。2009年12月银行追债找到我,要还老公弟弟贷款的十五万本金和多年的利息,要么就低价拍卖房子啦;老公和我口头约定:只要我娘家人能帮忙还清贷款,就把他名下的房地产全部过户给我。我爸妈为帮我凑齐这笔钱,还把本打算送给我的一套住房也卖掉了;2010年2月办理了土地过户和房产过户手续;2010年4月底我和老公因感情不和离婚;这两门面因为没有砌槛墙,多年同时租给一个老板,过户后不知道什么时候,她把槛墙砌了,2014年2月底我到房产局查资料才发现门面后的共用部分在那朋友办证时“偷走”了几十个平方的房产。我就开始到房产局和区政府上访来维权延续时效。经两家的亲朋搓合,2015年1月1日我又和老公复婚了。我想问问这些房地产到底属于谁?我,老公,夫妻共同财产?我到底有没有资格做为主体提起诉讼?如果不复婚,我能不通过老公出面来上诉吗?为什么?

其他 2015-03-20 1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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