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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4日,一场交通事故至受害人死亡,2009年9月6日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4年6个月有期徒刑(无证驾驶),民事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91478.24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原告(受害人)和被告(交通事故责任人、被保险人)均未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被告投保了交强险),法院也未提出追加。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赔付受害人一分钱损失,也不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人至今未得到赔偿。2009年9月16日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120000元,保险公司以原告重复诉讼、被保险人无证驾驶为由抗辩,该案至今未结案。请问该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交强险无证驾驶是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吗?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的复函将“财产损失”作广义理解具备法律效力吗? 受害人该用什么方式、什么法律、法规条文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受害人家属多年下岗,贫困交加)。急盼善良的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其他 2010-08-04 1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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