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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中关于薪酬的约定是根据起薪表,起薪表总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约占40%。目前我的薪酬与劳动合同的一致。现公司以不接受工作安排为理由要对我降岗降薪。请问这样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我能采取什么措施维护权益?谢谢!

其他 2020-10-09 17:0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要看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需接受工作安排,以及为此与薪资的挂钩,如果有,则公司做法在法律上问题不大。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 公司单方面降薪不合法,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属于无效。
      
  •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你好,不合法,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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