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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年六月我帮朋友办理出国手续,并请国外的朋友安排他们在外旅游,参观期间车门被撬开所有财物被盗,损失很大。现在朋友要我来赔偿并且要起诉,请问这合法吗?我觉得我没有过失,财产被盗与我无关啊,请指教,谢谢。 补充:事发当天他们在国外已经报警了,手里有当时的警方记录。现在国外的朋友同意赔付一些,但是数字里损失额相差太远,去旅游的这几个人不满足,所以他们要求我来赔偿。这有道理吗? 既然各位律师都觉得他们没理由要我赔偿,那么他们还怎么起诉呢? 说我要负法律责任,虽然是给他们帮忙没有合同,但是事实上叫什么践行合同,凭这一点说我跟他们是合同关系。我有点不明白。有一点要说明一下,当初给国外汇款的时候是通过我单位的账户汇出去的,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吗?

其他 2010-08-05 2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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