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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买了套房,是以全额方式付款的。合同上是去年10月18交房,一直拖到今年。我在今年3月6,才得到通知去拿房。通知我的人却告诉我1月18号就交房了。因为我是全额付款。只剩下几万的尾款了。可交房时按照合同上写的交房时我应该看到的一些交房时的一些证件,又没有。我想问一下,象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交尾款呢?按照合同,我在拿房时,如果有些手续未有,我可以不收房,不付尾款。可不可以告他违约呢?是否应该继续要求甲方交付违约金呢?

其他 2015-03-12 15: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义务,若一方违约,未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以上情况,关于交付相关事宜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建议双方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您好,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你可以拒绝,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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