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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员可否为自己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 2019-07-28 05: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可以的
  • 如何处理用假身份证所作的婚姻登记?

    用假身份证结婚骗财,能撤销婚姻登记吗?用假身份证结婚骗财是可以撤销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而人的社会身份与姓名之间并不能划归一致,不能单纯地以姓名来确定人的社会归属。姓名是一个人的身份代号,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身份的人。但姓名又不完全等同一个特定身份的人。身份是指个体成员交往中识别个体差异的标志和象征。一个特定身份的人并不完全由姓名来决定。婚姻有一个

    “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处理婚姻案件,应当遵循“事实在先原则”,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法院应当认定使用虚假姓名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可以认定真实身份的,在判决中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能认定真实身份的,应当以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

    其次,事实在先原则是指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婚姻生活事实;既要考虑维护法律尊严,又要考虑适度保护当事人利益,稳定婚姻秩序。我国立法对于违反婚龄、重婚等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都可以有条件承认婚姻有效。那么,对于使用假身份证结婚这种相对较轻的瑕疵行为,又怎么不能认可其婚姻效力呢?如果从法律上否认其婚姻的存在,但其客观存在的婚姻事实,包括有的已经生育子女,都是无法否认的。这些婚姻事实往往伴随着诸多法律效果,即承认不承认婚姻事实的存在或效力,直接涉及到一方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或取得其他利益等。否认双方婚姻的存在或效力,往往会给一方带来严重不利。

    再次,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那么利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其婚姻关系亦应成立且有效。

  •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一种方式是通过诉讼途径起诉离婚。
    两种方式。首选,可以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离婚。但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对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无法协商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  离婚办理:  一、申报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地辖区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办理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三、办理程序: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四、领取程序: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四)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  五、发放步骤:  (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  (三)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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