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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2月份入司,2007年3日上的保险,2008年签过一次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合同,而且只有一份,我个人没有,现在分别签了2014、2015两年的合同,每次签一年。现在我想辞职,请问我能得到什么合法的补偿吗,还有04年至07年月的保险公司能给补交吗?还有就是我的保险一直按北京最低标准交的,没有按实发工资比例缴纳,请问这一部分能让公司补交吗?如果合法的补偿公司给,我要申请劳动仲裁的话,需要搜集哪些方面的证据?

其他 2015-03-13 1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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