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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和婶婶1975年经过家人介绍就结婚了(当时没有登记,没有办结婚证,应该叫事实婚姻),并生有2个小孩,叔叔有单位的,婶婶是无业居民,叔叔单位1997年破产了,由于性格不合叔叔1998年就外出打工了,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别的女人。叔叔和婶婶在2004年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规定了各自的债权债务责任,但没有提到以后叔叔退休金的事,2009年孩子们帮叔叔补交了钱办了提前退休手续,从2009年9月开始叔叔便可以领取退休金了,但婶婶提前把退休金的存折拿了,称叔叔以前和他在一起便开始交社保,尽管现在已经离婚了,但叔叔有退休金,而婶婶生活无依靠,所以婶婶认为她也应该有拿叔叔退休金一半的权利,更何况现在叔叔和你以前的那个女人在一起,婶婶觉得更不应该吧退休金全部给叔叔。我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婶婶享有分配叔叔退休金的权利吗?

妇女儿童权益 2010-08-07 0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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