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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 某人与一单位有劳动关系,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07年,该员工在工地摔伤,随后,与单位立有一份协议,协议商定:一.单位为其停工留薪.2.单位每月为其发一定生活费.3.单位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双方对此协议均无异议.单位也按照协议规定执行.现该员工又提出新的要求,称双方的协议无效,自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请问该员工要求合理吗?双方所签的协议有无法律效力?应当怎么解决呢?

争议解决 2008-11-05 2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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