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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商场当保安,干了3个月,感觉没有发展于是提前一个月和主管说辞职,说3月15号辞职,可是主管说现在没人,不能给批,但是我工作已经找好了,不能一脱再拖,于是打算3月15号自动辞职,在我们一个公司里员工都知道,自动离职公司一律不给发工资,为了自己的前途,半个月的工资我也不打算要了,可是到3月12号那天上班,我迟到了,于是经理就以工作不够认真为由把我辞退了,3月份11天的工资一分都没有,还说看我小照顾我让我写辞职书,走正常程序,二月份的工资可以给我,但是前提还要扣50分,我们一分是6.5块钱,也就是要在我二月份的工资里再扣掉325块钱,说如果不签二月份的工资也没有,我们是每个月的15号发工资,没办法二月份的工资还在公司手里,我迫于无奈所以就签了,可是我感觉很不合理,说又没地方说去,那么大的公司也不是我一个人能左右的了的,所以我就是想问问律师这个事有没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啊

离婚 2018-04-12 16:3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的,如需帮助可以来电。
  • 员工通用人单位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这5种情况具有经济补偿: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在发生上述情况的时候,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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