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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家马上要拆迁了.爷爷是户主.奶奶早已去世.爷爷有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现在爷爷家有我(孙子)、大姑一人、二姑三口、小姑三口的户口。爷爷目前和二姑一家三口住在一起。爷爷家拆迁的地区取消了“人口因素”的政策。所以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请教各位专业律师,还请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帮忙解答。谢谢!1、拆迁的补偿(现金或回迁房)是不是只有爷爷一人的财产?与其儿女有直接关系吗?2、如果爷爷不立遗嘱的话,拆迁的补偿从法律继承上讲应怎样分配?3、拆迁补偿如何分配,这与户口是否在该拆迁处有关吗?(这项是不是应遵循该拆迁处的拆迁政策)4、如果爷爷要立遗嘱的话,是否需要在每位子女都知情,并同意认可的前提下进行?如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产的继承权给了其中一人,那么这份遗嘱是否生效?5、遗嘱应怎么拟写?需要哪几部分构成才能达到最高效用?6、如果先后立了两次遗嘱,那么以哪次为准?(如2007年立过一次遗嘱,2008年又立过一次) 非常感谢专业人士的解答,本人不胜感激!

继承 2018-08-15 13: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遗嘱中可以对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有无进行一个分配,是具有效力的
  • 父母子女关系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关系,其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重责,而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的产生并不由于出生和收养,具有特殊性。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现代社会,离婚和再婚已经不再是世俗不能忍受的事情了,如果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形式: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  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这种形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其并没有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而且也不具有扶养关系,只是因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型。  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收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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