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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受一公司委托,由公司提供图片打样,样品完成后经公司确认后下单委托加工生产,乙企业认定样品为他们版权,将甲方诉诸版权局,告甲方侵权,版权局欲对甲方作侵权处罚,请问甲方是否为侵权主体,版权局处罚是否得当?

其他 2010-08-08 1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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