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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原谅我冒昧地写这封信,我是在无路可走之下请求得到你的帮助,我是个下岗工人,2003年5月被某大药房聘为内部保安,同年7月31日,因为药房内部职工偷本单位贵重药品被发现,领导命令我们全体保安下班后留下来协助调查,我在晚上9点30分下班后被领导安排在旁对偷药员工做情况调查记录,2个小时后,在晚上12时过后获准回家,以后药房发生什么事,我一概不知道,2003年10月22日,我突然被派出所以非法拘禁罪,实施留置2天,刑事拘留26天,取保候审1年的人生自由限制的强制措施,至今公安机关对我的案情只有改变强制措施的释放证明而无结案文书,检察机关也没有给我个人什么法律文件,法院也没有受理过,时至,在我居住地的派出所公安网站上注册着我“刑事拘留,免于起诉”的内容,我仅被聘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而视作犯罪事实和证据,办案人员处于个人目的要我违心地承认参与的动机、目的、预谋,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将我拘留28天,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发现证明我犯罪的证据,且检察机关又不批准逮捕,经询问又发现其不应拘留后拒不放人或延期放人,我无数次信访,从检察院未检科了解到2004年12月16日因为我不构成犯罪而退回起诉,公安分局也于2004年12月17日发函给区检察院,因为我不构成犯罪而撤回起诉,以后我通过法律程序走访区公安分局要求确认违法,不予支持,继续要求市公安局复议,得到的是维持原判,申请国家赔偿,只给了我收据单,而无法律文书的回单,送上去的材料石沉大海,申请法律诉讼,法院以有关法律规定为由,对我向法院提交的行政诉状,要求确认公安局分局对我留置2天刑事拘留26天,取保候审1年违法,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对我的问题要我向相关部门反映解决,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给我。我申诉无门,面对如此非难,为了正义,我维权为什么那么艰难,我犯了什么罪,犯了什么法,该受到如此惩罚,今天写这份信,希望能给我指明一条法律途径,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可行,使我能得到法律保护,能得到国家赔偿。 谢谢

刑事辩护 2008-11-18 20:4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因为你错误理解刑事拘留的涵义,刑事拘留不是处罚,而是侦查手段,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对你的行为进行调查,发现不够证据起诉,于是将你释放。拘留期限也未超时(30日),程序合法,请问如何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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