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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21日,我被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名逮捕入狱。1994年6月2日,我顶着被该院以“受贿罪”“判三缓四”罪名出狱。2003年10月21日,再审终裁宣布我无罪;撤消原判决。我依《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三款,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区院,中院均以“最高院(1995)1月29日答复“不溯及既往”为由拒绝赔偿。省高院以“不能立案”答复。因为错捕错判,给我物质精神上造成无法弥补重大损失,我为什么就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其他 2010-01-10 2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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