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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女儿出生以来从未供养过,有病不带去医生就诊,一直要求离婚,但法律上不允许他这样做,等到女儿一岁零三个月,他丧心病狂地私自更换门锁不让我和女进屋,致使我和女儿无家可归,暂住外家,他已向法院起讼离婚,在法庭上我根据<婚姻法>46条规定告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索赔20万;根据<婚姻法>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要求房屋补偿15万。他的房子是婚前单位分配的没有房产证,如果我没有掌握到他任何财产证据,法庭能不能依法判决他向我支付赔偿金?

诉讼 2008-11-07 1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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