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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有母女二人用身体在停车位占位,不让停车,后岁数大的先动手打人,当时我在车里,车窗是开的。而后年轻的过来一并殴打,她们并把我的车门打开。打完后就走,我随后追到超市里,当时已经报案了。年轻的见我追来拿鞋打在我的太阳穴上,打成了轻微伤。到派出所,录完口供后,派出所先行让打人方放走,导致了我自己上医院。我想问,这样做对吗?事后他们应怎么处理。

刑事辩护 2010-08-09 13: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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