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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电动车的行驶方向是绿色,机动车要右转,结果与电动车相撞。鉴定结果是:机动车左前部与电动车正面接触,电动车事故时的平均行驶速度为45km/h,请问该事故谁是责任方

消费者维权 2016-03-23 0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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