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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点关于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事情想向您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子的。我就职于一家外资公司,由于公司是做成品油零售的,所以旗下有很多加油站,但是旗下的加油站是独立经营的,而我就职于旗下的加油站做财务工作。劳动合同也是跟油站签而不是跟公司签订的。从07年进入公司到现在3年了,调了5个加油站工作,但是只在2个加油站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油站是独立经营的,所以按照劳动法是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因为有3家油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公司在今年3月份调我到深圳一家油站,未签订劳动合同。前几天人事部带了一份调派协议要求我签,而协议的内容就是说经双方协商,同意工作调派。可是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调派是可以,但必须是属于签订合同的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分公司。而现在是2家独立经营的公司。请问这样的调派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麻烦您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其他 2010-08-08 15: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分别向三家加油站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否则要求公司支付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你可以拒绝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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