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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A地人,常住A地。甲在B地拥有一处商铺门面出租给了B地的乙方(一家零售连锁企业),早在2010年初甲乙双方签订了2010年X月-2015年X月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上注明每一年的租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限,乙方均分别如数划转该5年的租金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但在2015年初本应由乙方提出,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租赁合同是否续签以及租赁价格等问题,乙方联系人(下称丙某)以时间尚早,负责租赁事宜的联系人换岗,老总出国归,租金价格未能议定等为由一再推拖至2015年3月初(合同已经逾期,但乙方在甲方的经营一切照旧,甲方本着理解今年农历正月较往年推后,企业交接或许会有特殊,并以期与乙方长期合作的心态,之前并未强制要求乙方在合同期满之时或之前签订续约并收取租金)。3月初,甲方见乙方未有主动签约之意,甲方便前往B地,并联系丙某,告知其续约租金金额和签约实现,丙某提出由于经营现状未有预期的良好,租金能否再降低一些,甲方也酌情再降了2万(之前甲与丙某多次通话中已经议价过,并在初报金额基础上降了5万,但未确定最终金额),丙某表示将汇报上级,在该周末前给予明确答复(当天为周三)。周五早上,丙某来电告知甲方,称上级已经同意,并让甲联系丁某(丙某称现在由该丁某负责公司的租赁事宜)确定后续事宜。甲联系丁某后,丁某称其主任戊某正在开会,会后马上回电。2小时过后,甲见戊某未回电,便再次联系丁某,丁某将戊某的联系方式给了甲,甲与戊某通话,戊某却仍旧将租金金额的问题上翻来覆去,甲最后又给了5千元的让步,戊某称汇报后给答复。时至下午3点,戊某并未回电,甲开始质疑对方诚意,于是甲再次联系丙某,丙某称他会搞定,让甲放心,但丙某提出合同上填写的金额可能略有不同(即以甲与戊某确丁的金额为实际租金,合同金额会高出实际租金1万元),希望甲方签订合同并收到租金后返还给丙某,并允诺如果同意周六将前往A地,上门签订续约合同,甲考虑此要求并没有损害自身利益,表示可以接受。周六丙某与丁某来到A地,商议合同文本终稿,由甲和丙签订了续约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大体与2010年签订的合同一致,以下是不同点:1、合同起止时间为2014年X月至2020年X月(本应2015年X月-2020年X月,丙解释该项修改是因为公司去年刚上市,与公司财报有关,不会损害乙方利益)2、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中,合同约定并注明的每一年具体租金数额数字有变化,乙方无需支付甲方第一年(即2014年X月-2015年X月)的租金N元,(丙解释该项修订是针对1的,避免重复支付租金),第二年(即本年度,2015年X月-2016年X月)租金支付期限为2015年3月17日前,第三年起支付时限修订为每一年的1月26日前(之前合同上为每一年租期到期前一个月内)3、合同落款乙方代表签字为丁某,加盖公司印章的是丙某(2010年甲乙第一份合同落款签字为丙某,并加盖随身携带的企业印章,当时丙某会同另两人也是到A地签订的)4、合同落款时间为2014年X月(本该为签订合同当日,即2015年3月)由于对方在非工作时间赶到异地签订合同,甲当时并未就这份合同上的改动上的具体措辞征询旁人意见,事后觉得这次合同的签订的过程稍有繁复和倒签的日期颇有蹊跷,因担心合同中修改的部分对自己不利或引来不必要的纠纷特来征询,若有闪失,还望能及时补救,请各位专业人士给予意见指正为盼,不胜感激!

其他 2015-03-16 10: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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