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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贷纠纷,原告许于2009.9.30起诉被告罗,2009.12.28庭外和解,协议由罗、刘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为履行和解之约定,2010.3.4,罗、刘将其所有的XX花园X室房产通过闽清X中介公司以34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售于张,取得房款现金后由闽清X中介公司负责人携款至闽清法院,结清判决确定的罗对许15万元债务。 在罗售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虽该房产的买卖合同业已依法成立,但由于开发商及政策原因,房屋仍处于无法过户状态。而鉴于许同罗私交甚密,已知晓罗出售上述房产,并已用房款履行对其部分债务,并清楚了解因种种原因上述房产正处于无法过户状态,即使在房屋依法售于张之后,罗仍为法律名义产权人的情形。利用这些知情内容和司法程序的漏洞,许于2010年4月第二次以民间借贷事由起诉罗,并且在此次诉讼中特意提出针对已售出的xx花园X室房产申请财产保全,闽清县法院于2010.5.10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2010.7.26,闽清法院对许第二次诉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被告罗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曰内偿还原告许建华人民币25万及利息。 作为买下二手房张的这方,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其他 2010-08-10 1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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