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6年七月,单位从农大购买了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然后我与农大签订了购房合同,06年十月,由于传言国家要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我决定出售。通过中介链家签订了三方购房合同,当时我问买方有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她说有。当时房屋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约定房产证下来后过户,当天买房交付20000的购房定金,一个月后付了首付以便我还清贷款早日拿到房产证。07年7月产权证下来后,买方没有筹到房屋余款,而我刚刚怀孕,想回老家,约定等买方房款筹齐,我回来后办理过户。9月27日,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才知道当时买方本人并没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相反买方要求我把房屋转到另外一个人名下,我拒绝了。然后我发办理房屋过户催告函,要求买方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随后买方将我告上了法庭,要求房屋过户。但意外的是,我却输了这场官司,法官以房屋合同乃双方的真实意图,判定合同有效,同时拿出一个证据(因为我的房产证写着 “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说是根据北京市建委的相关规定,此房属“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性质,北京市建委对此性质房屋产权管理有相关规定,不受五年不准再上市的限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查相关文件。不服判决,我又上诉,可上诉同样失败,判决理由与一审相同。 我想了解的是“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性质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有何不同(除了不需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因为在我买这套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买合同”中:商品房销售依据为“国管房地〔2003〕289号-《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大学利用昌平试验站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批复》;我购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取得的;合同补充协议”第4条规定,“根据国管房地〔2003〕289号文件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双方确认,上述房屋属经济适用住房并申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 同时我了解到“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性质这类房子可以交很低的费用转成商品房,可我卖的时候不知道这一情况,我是以“经济适用住房”卖得。(没想到房产证会与我购买时合同对房屋的性质界定不一致) 对于判决我不服气,因为现在的情况是买方故意欺瞒违约,不但没有承担违约责任,却要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得一套商品房;而完全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的我却要以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一套商品房,这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因为如果知道所售房屋可转成商品房,不受国家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制,当然不会卖,至少不会以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出售该房屋。 另外,房屋购买时,我已结婚,但卖房合同上没有我老公的签字,我能不能以这个为理由,让我老公起诉我和买方申请合同无效;如果这样可行,胜诉的把握大吗?

其他 2008-04-26 19: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