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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年底我从部队退役,1998年年底被民政部门安排到我市一家国企,但是单位2000年8月才通知我上班。上班后单位一直没给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和原来的临时工待遇一样。2007年年底单位才给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签订合同之前的待分配时间和等待上班的时间以及2000年8月至2007年年末的7年工龄不给计算为我参加工作的工龄,只计算我服役的年限和签订合同之后的年限。我去问人力资源部领导,为什么比我们早转正的人都给计算转正之前的工作工龄,而我不给算,他答复说是上级领导决定的,还说只要我拿出相关法律依据他会去找上级领导反映。 请问律师,我们单位这么做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谢谢!

其他 2010-08-09 1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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