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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7西安市宏**有限公司签订了《**房订购协议》(当时预售证没下来,当时置业口头承若当年4月份预售证下来,开始按揭),协议上写:2014年8月30日交房(最终以商品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时间为准),2014年8月30日,开发商没有交房,给业主发了一个通知函,定于2015年4月30日交房,赔偿业主10个月物业费,业主不同意,找到**区政府,问题没有解决。2015年3月12日,开发商置业打电话要草签合同,合同上注明2015年4月30日交房,还有一条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付的条款:逾期不超过12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0.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20日,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我们不同意,但若退房,开发商称6个月内退回已交房款,没有利息。对此,我想提起上诉,想咨询律师,上诉的具体原有应该怎么定,胜诉的概率大不大?

其他 2015-03-17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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