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事实经过 2008年5月22日,本人与邵某、赖某签订《合伙办厂协议》,约定三人合伙投资开办家具厂,并以邵某老婆为该厂法人的形式注册。 本人与邵某、赖某的合作两个月多月左右,因与邵某及赖某的经营管理意见未能协调一致。故本人于2008年8月左右,于邵某和籁某口头协商下,同意以不发放本人工资(条约里有工资条款),作为弥补退伙给厂里带来的损失。当即退回本人的全部投资。当时,邵某以合同已丢失为由,未能提供合同的注销。而本人法律意识淡薄,心想投资金额已收回,就不加于追究,只是在邵某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字

诉讼 2011-11-16 19: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桂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