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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使2009年3月订婚,2010年2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月9日领的结婚证。)非常感谢上次的答复。买房用的部分款项是2007年的婚前借款而不是贷款。从2010年2月4号开始妻对我实行家庭冷暴力,5月14号以后,提出离婚,不再与我联系,未给家里出过自己的一分钱一份力。我在外地打工,所得工资归还的婚前借款部分,按前面律师的说法是婚后共同财产,那么,我用什么收入来归还法定的婚前个人债务?那笔借款是婚后居住房子的房款部分,用于婚后居住,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婚后共同债务?订婚/结婚的借款都是在法定结婚日2月9日之前消费的,所得财物都是婚前个人财产吗?其中的婚纱摄影/婚宴/首饰/衣服/彩礼/车费等形成的债务部分,为两人婚后生活而消费,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婚后共同债务?

离婚 2010-08-10 0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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