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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仓山区城门镇王*壮,在承包某学校食堂期间欠下陈女士货款不还。陈女士起诉后,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依法判决:被告王*壮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付还陈女士货款14570元及诉讼费54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王*壮没有出庭应诉,判决后也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陈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2002年11月7日,王*壮在某学校食堂工作时被法院拘传后,写下“每月还款500元”的书面保证书,其后陆续归还了5000余元。尚欠的货款938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2月14日依法计利息15934.65元,连同本金共计25314.65元)王*壮耍赖不还,至今已达近13年。陈女士拿着法院判决书向王*壮催讨欠款,他拒不还款还耍赖说:“你们不是找法院了吗?那就叫法院来向我要钱吧!你们没有能力来讨钱!”而就在王*壮赖账不还期间,他家两次装修住房并进行加层,(有拍摄照片为证)2013年底嫁女儿又收取了大笔彩礼。很显然,王*壮是有经济能力而蔑视法律权威赖账不还的“老赖”。即使每月只还200元,这十几年他也能把欠的账还清了。最高人民法院已将王*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公布。请问,对王*壮这种老赖,能否以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程序如何?

其他 2015-03-18 1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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