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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一名国有企业职工,公司于2003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于2003年改制后与改制后公司签定了5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同时,自2008年年初至今,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听说经本地相关部门同意,没有再给我缴纳保险金,我于2009年1月离职,未与公司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6月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离职,我能要求公司支付2003年改制至今的经济补偿吗

其他 2010-08-10 1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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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要求,你们合同的到期后,没有续签,但是继承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自动续签劳动合同 可以要求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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