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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借给她一个男同事一万元钱,没有借条,我怀疑他们关系暧昧,就让她打电话叫那人来说清,那个男的来我家后我让他打欠条,并说明他们的关系,后我们发生争执,我用水果刀误伤了他,他离开后我发短信让他尽快还钱,他就往我提供的帐号上进了五千元钱,隔了两天他以敲诈勒索罪报案告我,不承认借钱一事,我拿出借条一看他写的欠条大小写不符,一个是拾万,一个是一万,就让我妻子还给了他,公安机关调查时,我妻子去做笔录说人是她误伤的,我心里对她有气,所以也就说人是她伤的,可公安机关不行,说让我承认了他们可以给调解赔偿那个男的医疗费,就不再追究了,于是我第二次做笔录时翻供,承认了是我伤的,但他们没有协调成,他做了伤情鉴定为轻伤,问我要十万元,后来我通过他的一个朋友找他协商达成协议给他赔了四万元,可是公安机关把我们的协议复印件留下后又让我和我妻子去做笔录,并给我开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通知,并要连同案卷移送检察院,请问我们自己协商的赔偿协议书有效吗?为什么公安机关开始说只要我们双方调解成了他们就不再调查了,不再管这事了,现在却不是这样呢?

刑事辩护 2010-08-10 1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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