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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自2002年4月份开始在移动公司客服工作,2003年公司将员工全转至人才市场代理,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均是从2003年1月份开始扣交的,每月的工资也扣除了,但我现在已离开原单位,转保险时发现医疗保险是自2004年4月份开始交的,我多次和人才市场代理部联系,他们确定是他们失误确没有给我交纳,说给我处理,但从7月份开始至今未得到处理,我去过几次,也打电话问过,电话中他们说要给我退未交纳的15个月的医疗保险,但我不想这样处理,我想让他们给予补交,因为医疗保险中社保的那部分已被上交了,现我不知怎么处理才算合理?

调解 2016-10-01 14: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起诉退费
  •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 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2001年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20年-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 补交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保局责令其限期补缴。用人单位补交的,只需要补交其应当负担的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劳动者负责补交。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具体可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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