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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以做煤矿为由于2006年到2007年间分几次从我处借走人民币共44.5万元整,并言明利息为1分。其中有部分是因为他人在外地,我通过银行汇款给他的,没有借据,不过有人证。后到2008年3月份开始以手头紧,做事不顺为由停止了交利息,说到年底结清利息。快到年底时还说会还一部分欠款。可是到了年底又以计划赶不上变化和其他的一些因素推说再到2009年底绝对归还。后来就找不到人失踪了。因借给他的钱是我从第三方借来的,在他没有交利息期间是我在代交,到现在已经有29个月之久。现我已无力再替之代交,已经连本带利有57多万之多。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啊?

其他 2010-08-11 2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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