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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0日,由于那天厂里比较忙,所以我老公六点就上班了,车停在厂区外面(因为公司规定车不能骑进厂里面,所有人都一样),厂区外面有专门的停车场(但无人管理).中午十一点下班,本来是下午两点上班,但因为那天赶活,所以在厂里食堂吃的饭,十二点就上班了,并没有回家,晚上加班直至八点,出来后发现车没了,找了半个小时,后又在厂区附近小区找寻,回到家已经是晚上九点四十分.后第二天早上去派出所报的案.请问这样的情况老板有责任赔偿吗?谢谢!

企业法律顾问 2010-08-11 1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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