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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12时30分左右,本人及妻子携两小孩(男4岁 女6岁)陪同1老人(父亲70岁,腿脚便利)出地铁上电梯时,除本人外其他4人都从电梯上摔倒发生翻滚,初步检查,发现我父肘部腰部有条状挫伤,男孩头部肩颈部挫伤出血、后背脊椎部大面积斜条状挫伤出血,女孩膝关节青肿疼痛不能活动,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置之不理,无人问津,本人找站口值班负责人,提出救护要求,工作人员试图用创可贴或生理盐水擦洗搪塞。我要求对男孩做医疗检查,值班负责人以电梯运行正常,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拒绝。 我认为对方有以下失职: 1、事故发生时,孩子哭喊一片,电梯未能应紧停止运行,工作人员不到岗参与救护,任其自然,并称没听见没看见; 2、事故发生后,没有工作人员来询问此事或安慰,置之不理; 3、男孩受伤严重,对医疗检查的要求拒绝,我认为违反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存在推卸责任。 请问律师,我能提出要求地铁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加以赔偿吗?

其他 2010-08-11 2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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