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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民办小学教师,在这间学校工作了九年,最近一期的合同签到2011年7月到期,可是今年7月我考上了公办学校,办理调动时,民办学校以合同未到期为由,让我赔偿1个月的工资,并且扣发7月的工资。5月份我去报名应聘考试时,学校是开据了允许报考的证明,我才得以应聘考试的。而且我带的班级成绩在期末考试中名列年级第一,没有给学校、学生带来任何不良影响。请问我是否该赔1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谢谢!

其他 2010-08-12 18: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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