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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34岁,于2003.10月在一家酒店工作,在2003,2005,2008年连续签订过三次合同,并且在七年工作中连续升职两次,本人在工作中无较大工作失误(因属于酒店客房部,员工在卫生清洁方面不可能没有任何问题),在我08年怀孕后单位曾想给我调职降薪,因我怀孕未能实现,此次合同到期日期为2010.9.30日,如果再续签合同,按旧的劳动法,我就将在此单位连续工作十年,按照08年新的劳动法,我属于第二次签订,我是否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的合同呢?此外,我已知道酒店打算在我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我续签新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得到赔偿,赔偿办法是什么?是按照七年还是两年进行赔偿?目前,酒店方屡次在我的工作中挑我的错误给我凑材料,例如在员工清洁方面或其他方面出现某些问题,酒店方就说工作不达标等,请问这是否属于故意刁难?请问新劳动法规定中说合同到期后需要双方协商后方可不再续签合同,如是我单方面要求续签,但单位不同意,是否能够按照员工的意愿继续续签吗,如单位直接发放不再续签的通知书,并不协商,我该怎么做,如申请仲裁,单位不执行或执行后百般刁难,我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谢谢

诉讼 2010-08-13 1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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