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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己怀孕三个月,之前有先兆流产的迹象,因为我从事的是化工产品仓库保管员的职位,每天要骑着自行车在库房内穿梭,我们的库存量在一万五千吨左右的大库房,工作很忙,而且库内每天进入的拉货车辆很多,较不安全,并且因为靠近煤厂空气质量也很差,所以我向领导提出调换到办公室较轻松的岗位,单位领导以入职时岗位便是固定好的为由不同意给我调岗,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行政诉讼 2017-01-17 21:1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调岗的,单位有义务安排。
  •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国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 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 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 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 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 可以申请调岗的
  • 由医院开具的建议单,可以要求公司调换工作。
  • 由医院开具的建议单,可以要求公司调换工作。
  • 你好,可以申请调岗的,单位有义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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