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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经办人应用法律条款不恰当,导致处罚罚款减少,但整个案件通过了案审会,并逐级领导签字,经办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最严重会是什么法律责任?谢谢

行政诉讼 2022-11-22 14: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处罚违法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追究责任;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且对该机关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需要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追究责任;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且对该机关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适用情况不同,不能直接判断谁更严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职能,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情况,而行政处分一般涉及到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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