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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8年底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注明在2010年5月30日前交付使用。根据《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交存出新规 6月29日为界限,已经交付业主使用的,以栋为单位,可按照20元/㎡的标准交存。但因开发商延期8月份才交房,根据《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要按77元/㎡的标准交存。因开发商违约,请问:如业主按77元/㎡的标准交存,是否有权利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争议解决 2010-08-13 2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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