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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0年9月与单位签署三年合同后续签三年合同,合同截止日2016年8月,我现在为哺乳期6.5个月,单位口头通知现在单位编制问题,要协商解除合同,我要求双倍补偿+哺乳期赔偿,单位不同意,给我转岗业务,特有如下问题:1.按照合同法我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补偿?公司协商N+2+哺乳期116小时补偿是否合法,是最高赔偿吗?2.我不同意转岗,单位强制给我转岗(转岗业务必须出差且每月完成指定任务,否则扣底薪,变相减少收入)是否合法?如果我坚持原岗对我有什么风险?3.工资高于社保缴纳基数,是否可以追回?通过什么途径?

其他 2015-03-25 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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